11月28日訊 據中國(guo)新聞周刊(kan)報道,當下國(guo)內(nei)足(zu)球(qiu)青訓(xun)俱樂部,只(zhi)要不是(shi)掛靠或是(shi)在當地足(zu)協注冊(ce),被中國(guo)足(zu)協禁足(zu)的(de)球(qiu)員就可以在這些青訓(xun)俱樂部“合法上崗”。
在大連的(de)鄒先(xian)生,因為兒(er)子(zi)喜歡(huan)足(zu)球,在班級里(li)擔任守門員,所(suo)以有意(yi)讓兒(er)子(zi)參加擁有專業(ye)守門員教練的(de)大連盟足(zu)球俱(ju)樂部。但后來他發現(xian),守門員教練張振(zhen)強的(de)名(ming)字曾出現(xian)在9月中(zhong)國足(zu)協(xie)公布的(de)第一(yi)(yi)批(pi)禁(jin)足(zu)名(ming)單(dan)(dan)中(zhong),而且還是“終身(shen)禁(jin)足(zu)”名(ming)單(dan)(dan)中(zhong)的(de)一(yi)(yi)員,因此鄒先(xian)生也對此產生了(le)猶豫。
于是他進一步向大連市體育局、大連市足協咨詢了該俱樂部的相關資質問題。大連市足協相關工作人員經過核查后對鄒先生表示,大連盟俱樂部并不是掛靠在大連市足協下的會員俱樂部。該工作人員還對鄒先生強調:“正常情況下,開足球培訓(公司),在工商注冊就可以招生,如果不參與大連市足協組織的各類青少年比賽的話,也可以不用在大連市足協注冊。”
中國足(zu)(zu)協官方發(fa)布(bu)的2024版《中國足(zu)(zu)球(qiu)協會紀(ji)律準則(ze)》,對(dui)“終身(shen)禁(jin)足(zu)(zu)”有著明確的解釋。其中第二十四條中,禁(jin)止從(cong)事任(ren)(ren)何與足(zu)(zu)球(qiu)有關的活(huo)動(dong)(dong)表述如下:禁(jin)止從(cong)事任(ren)(ren)何與足(zu)(zu)球(qiu)有關的活(huo)動(dong)(dong)是指,禁(jin)止被處罰對(dui)象(xiang)從(cong)事任(ren)(ren)何與足(zu)(zu)球(qiu)有關的活(huo)動(dong)(dong)(包括但(dan)不限于(yu)投資、管理、比賽或(huo)其他)。
對此,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、卓建文化娛樂體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濤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:“中國足協對認定違規違紀,被司法機關認定違法的球員開出行業罰單‘終身禁足’,事實上只有在足協的管轄范圍內才有約束力。同時,罰單由于不是司法判決,很難延伸到社會其他領域。”
丁濤介紹稱,依據現行規定,中國足協發布的紀律要求,只能觸達到會員單位,適用于中國足協自己主辦的賽事、活動,最多涉及下設的會員單位主辦的賽事、活動。
如(ru)果大連盟足球俱樂(le)部(bu)掛靠在大連市足協,是大連市足協的會員(yuan)單位(wei),那么被(bei)中國足協禁足的球員(yuan)毫無疑問無法在此執教。
“但如大連足協工作人員所言,大連盟足球俱樂部沒有掛靠,不是大連市足協的會員單位,那么中國足協的禁令就難以觸達了。該俱樂部的經營,就只受大連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管轄。市監局理論上只能接家長,也就是消費者投訴,查察該俱樂部有沒有亂收費等問題,但沒辦法依據中國足協的禁令去執行‘禁足’。”
公開報道顯示,2024年9月于沈陽舉辦的第(di)十屆“和平(ping)杯”國際青(qing)少年足(zu)球(qiu)邀請賽中,大(da)連盟青(qing)訓(xun)足(zu)球(qiu)俱樂部以5戰全勝的驕人(ren)戰績強勢闖入U6(低于6歲)組決賽,最終榮獲亞軍。
經查詢,“和平杯”的(de)主(zhu)辦單位并非(fei)(fei)中國足協(xie)、遼寧(ning)省足協(xie)、沈陽市足協(xie),其中遼寧(ning)省足協(xie)和沈陽市足協(xie)僅為協(xie)辦單位。而(er)該賽事參(can)賽隊伍數量眾多(duo),參(can)賽主(zhu)體也非(fei)(fei)常多(duo)元化。
“和平杯”官(guan)方網(wang)站(zhan)的(de)相(xiang)關規(gui)章(zhang)中,沒(mei)有明文(wen)規(gui)定(ding)強制(zhi)要求參賽的(de)國內青少年足(zu)(zu)球俱樂部要提前(qian)在當地足(zu)(zu)協注(zhu)冊(ce)(ce)。所以,大(da)連盟俱樂部這類非本地足(zu)(zu)協注(zhu)冊(ce)(ce)球隊,參加非足(zu)(zu)協體系賽事,也(ye)是完全合法合規(gui)的(de)。